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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6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7號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清友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施顏祥上列當事人間商品檢驗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商品檢驗法事件,不服經濟部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除將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列為被告外,竟又誤列經濟部為被告,其對經濟部起訴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商品檢驗法
裁判日期:20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