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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6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7號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清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間商品檢驗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4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商品檢驗法
裁判日期:201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