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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8 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昶任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林奇宏訴訟代理人 杜仲傑

劉興祥黃小玲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府訴字第101091101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屬醫療機構,經民眾於民國101 年1月2日至3月1日檢舉,並經被告查獲其於網站上刊登共計8 則違規醫療廣告(刊登網址及產品名稱詳如附表),經被告於101年2月1日、101年3 月12日訪談原告代表人陳昶任及原告於101年1月18日函復說明,並製作調查紀錄表,認原告非醫療機構,卻刊登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之醫療廣告,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之規定,依同法第104 條規定,於101年3月28日以北市衛醫護字第10132327000 號裁處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2萬元(違規廣告共8 則,第1則罰5萬元,每增加1則罰1萬元,合計12萬元),原告不服,於101年4月26日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復經臺北市政府於101年7月26日以府訴字第101091101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按醫療法第9 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

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關於醫療廣告之內容及方式及其限制,分別於醫療法第85條、第86條、第87條定有明文。依醫療法第85條第

3 項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茲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固於99年2月4日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7號公告「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係針對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資訊提供醫療資訊所做之管理規範,並非針對非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醫療資訊所訂定之管理規範,既然衛生署迄今尚未就非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醫療資訊訂定「非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以供遵行,被告逕以原告為非醫療機構,卻於網際網路刊登醫美診所地址、診療項目、醫美課程及療程金額等,已有藉廣告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據此恣意認定原告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而依同法裁處12萬元罰鍰,該處分違法至灼。

㈡按行政程序法第1 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

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為使行政機關在裁量行政行為應遵循法律授權之意旨,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被告執稱原告於網站刊登醫療廣告,限時限量販售醫美課程優惠券,票券管理、寄送及售後服務皆由原告負責,依經驗法則及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原告係屬「團購網」,依衛生署100 年11月25日衛署醫字第1000081933號函釋:「於網際網路刊登醫療廣告,應符本署99年2月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7號公告之『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規定,至團購網刊登診所機構名稱、診療項目、醫美課程及療程金額等,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而認原告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但查,現行法令對「團購網」之定義,迄今未有法律或法規做出明確之規範,既然法律或法規未就「團購網」做出明確規範,揆諸前揭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意旨,被告在缺乏明確之法令規範下,逕依經驗法則及一般社會通念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妄自裁量原告在網路刊登醫療廣告,限時限量販售醫美課程優惠券,負責寄送及售後服務,係屬「團購網」,援用上開衛生署100年11月25日函釋,逕認原告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而裁罰,顯屬裁量之濫用。

㈢又前開衛生署100 年11月25日函釋係謂醫療機構於網際網路

刊登醫療廣告,符合衛生署99年2月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7號公告之「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以網路團購方式刊登診所機構名稱、診療項目、醫美課程及療程金額等,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顯然上開衛生署100 年11月25日函釋是針對醫療機構以網路團購方式行銷並銷售醫療相關療程,認定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所作之函釋,該函並非對非醫療機構者所作之函釋。而原告乃一網路平台,提供網路空間租賃予第三人將其所有之產品或服務上架於原告網站之業者,並非醫療機構,既然原告並非醫療機構,被告無視前開上開函釋之對象是醫療機構,任意曲解擴張函釋意旨,不當比附援引謂原告已符合前開函釋意旨,率認原告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而予以裁罰,適用法規違誤至為明確。

㈣原告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答辯以:㈠原告於網路上刊登共計8 則違規醫療廣告,刊登診所地址、

診療項目、課程及療程金額等違法廣告,經民眾於101年1月2日至3月1日檢舉,復經被告聯合稽查隊於101 年2月1日、3月12日約談原告代表人陳昶任及原告於101年1月18日函復內容,認為原告以「網路團購方式」行銷「醫療機構相關療程」行為屬實,核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乃依同法裁處12萬元罰鍰。

㈡按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又按行政院衛生署84年11月7 日衛署醫字第84070117號函略以:「…說明…按醫療法第62條(修正前)第1 項明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所稱『暗示』、『影射』,係指以某種刺激或假借某種名義,誘導、眩惑民眾達到招徠醫療業務目的而言。因此,廣告內容雖未明示『醫療業務』,惟綜觀其文字、方式、用語已具招徠他人醫療之效果者,則視為醫療廣告。至於何者為暗示、影射,宜就個案依社會通念,本諸經驗法則認定之…。」原告於網路刊登診所地址、診療項目、醫美課程及療程金額,已有協助特定醫療機構招徠醫療患者為目的之意圖明確,堪認屬醫療廣告,係屬被告醫政業務裁量權限。

㈢原告主張其非醫療機構,係為一網路平台,僅提供網路空間

租賃給第三人將其所有之產品或服務上架於原告網站之業者,無醫療法第84條規定之適用等語。惟查覽網頁內容,其刊登診所機構名稱、地址、診療項目、醫美課程,並有療程金額、限量1000張,銷售完畢則優惠結束詞句廣告,按「團購」為一種基於網路之商業模式,透過網站集合足夠人數,便可以優惠價格購買或使用第三方公司物品、優惠券或服務,賣家薄利多銷,而運行網站公司則從賣方收取佣金,原告於前開網站刊登廣告,限時限量販售醫美課程優惠券,票券管理、寄送、售後服務等皆由原告負責,依經驗法則及一般社會通念,審認其係屬「團購網」。又依行政院衛生署100 年11月25日衛署醫字第1000081933號函示:「團購網刊登診所機構名稱、診療項目、醫美課程及療程金額等,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被告機關前於100年12月5日以北市衛醫護字第10055017600號函轉知本市186家醫療機構及14家團購網站(含原告)前開函示,另於101年1月1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130410900 號函重申,請原告公司等勿受託刊登是類醫療廣告以免觸法受罰。惟查,僅原告並未將違規廣告刪除或下架,仍持續刊登相仿廣告內容,原告主張其非醫療機構及被告機關違背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意旨,係冀邀免責之詞。

㈣按一般廣告,係指企業經營者委託媒體經營者刊登或報導廣

告以達招徠一般或相關大眾消費行為為目的之業務;而醫療法第9 條:「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醫療為目的之行為。」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主要係因醫療行為與人民生命、健康關係重大,為避免欠缺醫療專業知識的社會大眾誤信錯誤醫療消息,或者嘗試療效不明的醫療方法,致使其生命健康遭受危害,故必須普遍禁止一般人在傳播媒體或以其他方法刊登招徠醫療服務之廣告資訊。除客觀上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外,主觀上並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的訴求,即構成醫療法第9 條之要件。次按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另醫療機構可刊登內容,依醫療法第85條:「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即刊登內容,在符合醫學倫理,傳遞正確醫療資訊,提供就醫指引,維護病人安全為原則下,得予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⒈疾病名稱。⒉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⒊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⒋醫療費用。是醫療法除規範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外,對於醫療機構之醫療廣告之項目及內容亦嚴格限制其範疇,倘醫療機構之廣告(含一般廣告)脫逸前開範圍即屬違規行為。

㈤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公司係屬於網路平台業者,並非醫療機構,嗣經民眾於

101 年1月2日至3月1日檢舉,而經被告查獲其於所經營之網站上刊登共計8 則廣告(刊登網址及產品名稱詳如附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網頁擷取畫面列印本、檢舉資料(裝訂於不供閱覽卷)在卷可考。

㈡按醫療法第9 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

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此屬於醫療廣告之定義性規定,與醫療廣告之內容、為醫療廣告之主體及廣告方式無涉(此部分係規定在同法第84條至第87條),必須是符合醫療法第9 條規定之醫療廣告,方有同法第84條至第87條之適用。依上開醫療法第9條規定,所謂醫療廣告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招徠民眾前來醫療為目的。而所謂醫療業務,依衛生署65年4月6日衛署醫字第107880號函釋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但不以收取報酬為要件。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醫療業務乃以醫療行為為核心,而依衛生署81年8 月11日衛署醫字第8156514 號函釋:「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可見醫療行為之意義包含主觀之意圖(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及客觀行為(診察、診斷、處方、用藥、施術)。惟因上開醫療行為之定義係以醫政管理作為首要考量,故定義上尚非周延,衛生署乃針對一些案例,另作個別解釋,以符合衛生法規關於醫療關係或醫療行為之規範。例如身體無殘缺而純以美容為目的之整形行為,似不符合上開定義中「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之要件,然因整形行為往往涉及侵入性之醫療動作,且均係基於醫學之專業知識並以醫學之專業方法行之,基於保障民眾健康之考量,乃將之納入醫療行為,並另函示:「美容業者(按:非醫學美容診所)之業務範圍,應係從事人身表面化粧美容,不得涉及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邇來坊間報章雜誌屢見一些美容業者大肆刊登如隆乳、隆鼻、抽脂、雙眼皮……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之廣告,應請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除依違規醫療廣告取締處罰外,並應深入究察該處所是否涉有從事非法醫療行為情事,以杜不法」(衛生署83年4 月27日衛署醫字第83021752號函釋參照)。而醫學美容診所(下稱醫美診所)既係供醫師執行美容醫療業務之機構(醫療法第2 條規定參照),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式,宣傳醫療美容業務,以招徠患者前往該醫美診所醫療之廣告,自屬醫療廣告無訛。本件依附表所示之廣告內容,不僅多有指涉以醫療行為為核心之醫療業務,且廣告中多有提及「診所」、「醫師」用語及相關簡介,兼有夾敘相關療程、藥品及儀器,已足使不特定人得以認知其為醫美診所之醫療廣告,即令如附表編號⒎所示之廣告未明確提及醫療業務或診所名稱,惟由該廣告所登載店家資訊之地址及聯絡電話,與如附表編號⒍所示廣告之店家資訊相同,而案外人即委託原告公司刊登如附表編號⒍所示廣告之儷都國際有限公司員工薛心蕙於被告調查時即陳稱:「廣告中提到之具有執照醫生為與本公司合作之診所,分別為麗群診所、君綺忠孝診所、比佛利時尚診所、君綺時尚診所、君綺美麗診所」、「(廣告內為何只寫西門店、站前店、旗艦店、站前店、忠孝店,而非寫診所名稱?)為了避免診所有廣告嫌疑,故在網頁上只有刊登部分診所地址,而非診所名稱」等語(見不供閱覽卷第55頁),且如附表編號⒎所示之廣告確實亦由儷都國際有限公司委託原告公司刊登一節,復有合作備忘錄附卷可查(可供閱覽卷第78頁),可見不特定人亦可由該廣告網頁上所載店家聯絡方式,可得而知係屬於醫美診所之醫療廣告。是如附表所示之8 則廣告均屬於「醫療廣告」,應無疑義。

㈢再按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稽其立法意旨,乃因立法當時(民國75年)之醫療廣告管理,係依醫師法第18條(已於91年1 月16日刪除)及依該條所定之醫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已廢止)之規定,惟其係以醫師為規範對象,而醫師執行業務之場所,依醫師法規定係以經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限,故醫師為求招徠患者,往往以醫療機構名義刊登廣告,造成管理上之困難。為因應實際需要,乃改以醫療機構為規範主體,並強化管理(參見醫療法草案總說明,見立法院網站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ec8c8cfcacfcfc5cbc8d2c8ca )。可知該條規定之立法本旨乃在於由過去以醫師為醫療廣告規範主體,改為以醫療機構為規範主體,以因應社會實情,並強化管理,參以同法第85條、第87條係規範廣告內容、第86條係規範廣告方式,可見第84條規定並無規範醫療廣告之「廣告方式」、「廣告內容」之意;易言之,依醫療法第84條及第85條第2 項規定「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觀之,解釋上醫療機構除可自行從事醫療廣告行為(如自行架設網站、廣告招牌等)外,亦得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或委託其他網站業者從事醫療廣告之行為(此時為醫療廣告之主體仍為該託播廣告之醫療機構。至於託播廣告前應否經主管機關許可,以及該廣告內容是否合法,則屬另事)。從而,本件原告雖非醫療機構,惟原告既為網路平台業者,其網站之經營相當程度上需仰賴廣告收入,醫療機構既得委託網站業者從事醫療廣告之行為,自無援引醫療法第84條規定排除原告得受託刊登醫療廣告之理,醫療法第84條規定,毋寧係在規範不具醫療機構身分之主體(例如一般美容業者)為自己之計算(招徠不特定人前來自己所經營之營業處所消費)而自行或委託他人為醫療廣告之行為。㈣本件被告雖引衛生署100 年11月25日衛署醫字第1000081933

號函釋:「所詢團購網站平台提供醫療機構以團購網名義公開販售療程及諮詢券等團購優惠訊息,其刊登之療程雖未見優惠及誇大用詞,然依一般社會通念,團購即應有較一般價格便宜或特惠等涵義,應已違反前開公告(按:指衛生署94年3 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函『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 項規定所稱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行為態樣及其罰則』)第1點第1款『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之情形」、「另於網際網路刊登醫療廣告,應符合本署99年2月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7號公告之『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規定,至團購網刊登診所機構名稱、診療項目、醫美課程及療程金額等,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而認為原告以「網路團購方式」行銷「醫療機構相關療程」行為屬實,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而依同法裁處12萬元罰鍰。惟如前所述,醫療法第84條規定僅在規定為醫療廣告之主體,而非醫療廣告之內容及方式,原告既僅係受託刊登本件8 則醫療廣告以營取廣告收益,而非招徠不特定人至其營業處所消費,自非醫療法第84條之規範對象,至於原告受託刊登之醫療廣告內容或方式是否合乎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而應予裁罰,乃屬另一問題。而依如附表所示之醫療廣告,其內容形式上不僅未能符合醫療法第85條第1 項規定,且確實有以散播優惠訊息之方式以招徠不特定人前往醫美診所醫療,而有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情形(由於本法已就醫療廣告設立專章規範,是醫療法第61條第1 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其所稱「不正當方法」,解釋上應不包括醫療廣告。相同見解可參見本法立法當時,時任衛生署長施純仁於立法院之答詢紀錄。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0000000;0002;0008),是原告受託刊登上開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之廣告,尚非不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裁罰,並視具體情形審酌有無行政罰法第14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適用。從而,前開衛生署100 年11月25日衛署醫字第1000081933號函釋所指「團購網刊登診所機構名稱、診療項目、醫美課程及療程金額等,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部分,本院認與醫療法規範意旨不符,爰不予適用。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適用醫療法第84條規定裁罰原告,於法尚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原告固非執上開理由訴請撤銷,惟原處分確有違法之處,仍應由本院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附表:

┌──┬──────┬──────────────────┐│編號│被告採證日期│廣告內容及其刊登網址 │├──┼──────┼──────────────────┤│ ⒈ │101 年1月5日│http://tw.shopping99.com/care/shop ││ │、101年1月11│product detail.jsp?productId=PI20111││ │日 │000000000 ││ │ │內容提及醫療儀器「電脈衝美肌儀」及藥││ │ │物「玻尿酸」,並刊登店家(德瑪麗兒)││ │ │訊息、涂醫師簡介以及病患治療前、後之││ │ │照片。銷售資訊上則提及「每人可買2 張││ │ │,每人限使用2 次,使用期限到2012/05/││ │ │31,限量1000張,銷售完畢則優惠結束(││ │ │票券由SHOPPING99寄出)。若在購買流程││ │ │或收貨上有任何問題,請洽SHOPPING99客││ │ │服專線(00)0000-0000或線上客服。本 ││ │ │網站之消費均享有網路購物七天猶豫期之││ │ │權益」等語。網頁畫面並呈現「$500」 ││ │ │、「我要買248」(按:即已有248位消費││ │ │者選購之意,以下同)等語。 │├──┼──────┼──────────────────┤│ ⒉ │101 年1月9日│http://tw.shopping99.com/care/shop ││ │後3日內、101│product detail.jsp?productId=PI20111││ │年1月16日後3│000000000&referer ││ │日內 │內容提及療程(海綿微針、苦杏仁酸煥膚││ │ │)及保證性用語(海綿微針安全、效果佳││ │ │),並刊登診所(美麗漾診所)介紹、醫││ │ │師簡介及病患治療前、後的照片。銷售資││ │ │訊上則提及「一人可買二張,每人可使用││ │ │一次。課程券使用期限到2012/04/30(逾││ │ │期需補差額),來店前請先預約,銷售完││ │ │畢則優惠結束(票券由SHOPPING99寄出)││ │ │。若在購買流程或收貨上有任何問題,請││ │ │洽SHOPPING99客服專線(00)0000-0000 ││ │ │或線上客服。本網站之消費均享有網路購││ │ │物七天猶豫期之權益」等語。網頁畫面並││ │ │呈現「$500」、「我要買230」等語。 │├──┼──────┼──────────────────┤│ ⒊ │101年1月16日│http://tw.shopping99.com/care/shop ││ │後3 日內 │product singlepage.jsp?productId=PI2││ │ │0000000000000&referer ││ │ │內容提及EGF 生長因子修護導入的療程,││ │ │、適應症、術後衛教及刊登病患治療前、││ │ │後之照片,並刊登診所(葳亞娜診所)介││ │ │紹。銷售資訊上則提及「每人可買2 份,││ │ │每人可使用2 次。使用期限到2012/06/30││ │ │(逾期需補差額),請於使用前先行預約││ │ │。若在購買流程或收貨上有任何問題,請││ │ │洽SHOPPING99客服專線(00)0000-0000 ││ │ │或線上客服。本網站之消費均享有網路購││ │ │物七天猶豫期之權益」等語。網頁畫面並││ │ │呈現「4堂×2$666」等語。 │├──┼──────┼──────────────────┤│ ⒋ │101年2月21日│http://tw.shopping99.com/care/shop ││ │後3 日內 │product detail.jsp?shop id=5555&pro││ │ │ductId=PZ00000000000000 ││ │ │內容提及微整形首選(微晶瓷0.1 ml)及││ │ │微晶瓷(按:屬於藥品,亦屬填充劑之一││ │ │種)與其他常見注射型填充劑的比較,並││ │ │刊登病患治療前、後的照片及效果圖,也││ │ │刊登診所(美麗漾診所)介紹及醫師簡介││ │ │。銷售資訊上則提及「一人可買二張,每││ │ │人可使用二次。課程券使用期限到2012/ ││ │ │06/30 (逾期需補差額),來店前請先預││ │ │約。銷售完畢則優惠結束(票券由SHOPPI││ │ │NG99寄出)。若在購買流程或收貨上有任││ │ │何問題,請洽SHOPPING99客服專線(02)││ │ │0000 -0000或線上客服。本網站之消費均││ │ │享有網路購物七天猶豫期之權益」等語。││ │ │網頁畫面並呈現「999」、「我要買143」││ │ │等語。 │├──┼──────┼──────────────────┤│ ⒌ │101 年3月1日│http://tw.shopping99.com/care/shop ││ │後3 日內 │product detail.jsp?productId=PI20120││ │ │000000000&referer ││ │ │內容提及全身滴入式美白及「艾瑞爾醫美││ │ │肉毒桿菌4U」,且在肉毒桿菌BOTOX特色││ │ │介紹中敘及唯一獲衛生署、美國FDA 核准││ │ │美容除皺用的肉毒桿菌素,並刊登病患治││ │ │療前、後之照片及店家訊息(地址、電話││ │ │),並載明本課程皆由「具有執照醫生親││ │ │自執行」。銷售資訊上則提及「一人可購││ │ │買三張,使用三次(共12U),此$999(││ │ │4U )價格可以一次購足3堂課(12U)喔 ││ │ │,課程券使用期限到2012/05/31(逾期需││ │ │補差額),憑券可在「診所」以同等金額││ │ │加購肉毒桿菌課程,憑三張SHOPPING99體││ │ │驗券可獲得全身滴入式美白課程×1(現 ││ │ │場加購則無此優惠),銷售1000張,銷售││ │ │完畢則優惠結束(票券由SHOPPING99寄出││ │ │),請於使用前先行預約。若在購買流程││ │ │或收貨上有任何問題,請洽SHOPPING99客││ │ │服專線(00)0000-0000 或線上客服」等││ │ │語。網頁畫面並呈現「999 」、「我要買││ │ │人數282人」等語。 │├──┼──────┼──────────────────┤│ ⒍ │101年1月2、4│http://tw.shopping99.com/care/shop ││ │、9 、16日各│product detail.jsp?productId=PI20111││ │該日後3 日內│000000000&referer ││ │ │內容提及冬季極效醫美!【大分子玻尿酸││ │ │0.1CC 】,眼袋、淚溝、法令紋全面退散││ │ │!高出10倍濃度。維持期至少六個月至一││ │ │年以上,不會產生僵硬表情,療程快速又││ │ │安全,不會留下疤痕或痕跡,安全性極高││ │ │,不會有過敏反應,並刊登病患治療前、││ │ │後的照片及店家資訊(地址、電話)。銷││ │ │售資訊上則提及「一人可購買三張,每人││ │ │可使用三次,來店前請先預約。課程券使││ │ │用期限到2012/04/30(逾期需補差額),││ │ │憑券可在「診所」以同等金額加購玻尿酸││ │ │課程,銷售1000張,銷售完畢則優惠結束││ │ │(票券由SHOPPING99寄出)。若在購買流││ │ │程或收貨上有任何問題,請洽SHOPPING99││ │ │客服專線(00)0000-0000 或線上客服。││ │ │本網站之消費均享有網路購物七天猶豫期││ │ │之權益」等語。網頁畫面並呈現倒數200 ││ │ │張,「899」、「我要買931」等語。 │├──┼──────┼──────────────────┤│ ⒎ │101 年1月7日│http://tw.shopping99.com/care/shop ││ │後3 日內 │category.jsp ││ │ │內容刊登醫美診所店家資訊(地址、電話││ │ │)。銷售資訊上則提及「一人可購買二張││ │ │,每人可使用二次。課程券使用期限到20││ │ │12/05/31(逾期需補差額),來店前請先││ │ │預約,銷售完畢則優惠結束(票券由SHOP││ │ │PING99寄出)。若在購買流程或收貨上有││ │ │任何問題,請洽SHOPPING99客服專線(02││ │ │)0000-0000或線上客服。本網站之消費 ││ │ │均享有網路購物七天猶豫期之權益」等語││ │ │。網頁畫面並呈現$888(原$2000)44 ││ │ │折!「888」、「我要買306人」等語。 │├──┼──────┼──────────────────┤│ ⒏ │101 年1月4日│http://tw.shopping99.com/care/shop ││ │後3 日內 │product detail.jsp?productId=PI20111││ │ │0000000 ││ │ │內容提及C12 全臉淨膚雷射,並就蕾絲光││ │ │、光纖美白、脈衝光做比較,且刊登使用││ │ │的醫療器材蕾絲光、診所訊息(美博仕醫││ │ │學美容中心)、醫師簡介以及病患治療前││ │ │、後之照片。銷售資訊上則提及「每人可││ │ │買2份,每人可使用2次,使用期限到2012││ │ │/06/30(逾期需補差額)。若在購買流程││ │ │或收貨上有任何問題,請洽SHOPPING99客││ │ │服專線(00)0000 -0000或線上客服。本││ │ │網站之消費均享有網路購物七天猶豫期之││ │ │權益」等語。網頁畫面並呈現「488」、 ││ │ │「我要買261人」等語。 │└──┴──────┴──────────────────┘

裁判案由:有關醫療事務
裁判日期: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