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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9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7號原 告 周登科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間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二千元。本件原處分除就原告所請身心障礙給付核定不予給付外,並包含取消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原告如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元,原告僅繳納二千元,應再補繳二千元:如未就原處分取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部分起訴,且所申請但經核定不予給付之身心障礙給付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下,則請具狀敘明後可免再補繳(如此本件將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二、又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應以原處分機關即勞工保險局為被告,並表明代表人姓名:羅五湖(代理總經理),原告應予補正並另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日期:20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