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9號原 告 禹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聰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因電信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補正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沒入之器材種類、數量、及其市價,並提出市價之證明或鑑價報告。
二、補正遭沒收之VHF收信機35臺、無線式電話發信機8臺之市價,及其市價證明或鑑價報告。
三、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其中被告機關之法定代理人應載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