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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9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9號上 訴 人 禹通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志聰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電信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9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電信法
裁判日期:201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