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有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詠方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即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