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62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蕭丁訓上列原告因海洋污染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