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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8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88號原 告 張振揚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給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裁判日期:201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