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7號原 告 林夏英
陳台生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訴訟,經本院簡易庭以101年度北小字第2896 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向本院簡易庭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是尚不足1,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