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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26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64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代 表 人 薛幼菊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訴訟,經本院簡易庭以102年度北小字第1182 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向本院簡易庭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是尚不足1,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裁判日期:2013-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