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88號原 告 鄭文平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江綺雯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補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補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2年7月1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623號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審理。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查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