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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21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昌曄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間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15日102年度簡字第21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裁判日期: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