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昌曄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代 表 人 王世塗 (指揮官)上列當事人間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1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2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