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40號原 告 蔡紀秋蘭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補助事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