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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39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97號聲 請 人 林朝同原 告 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心崎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97號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97號營業稅罰鍰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97號營業稅罰鍰事件之原告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司共同提出閱卷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係經當事人即原告同意,故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