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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3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2號原 告 沈容華(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兼 代表人 陳保基被 告 許桂森

王忠恕陳志成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法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

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裁判日期:20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