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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9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旭琪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獎助學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4月30日102年度簡字第9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裁判案由:獎助學金
裁判日期:20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