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07號聲 請 人 鄭立恒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聲請人鄭立恒(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07號交通裁決事件,為原告鄭秉寬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07號交通裁決事件原告鄭秉寬之子,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鄭秉寬自民國101年11月7日,因車禍意外事件昏迷不醒,有診斷證明書為憑。足見,聲請人主張鄭秉寬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為無訴訟能力之人,尚非無據。查鄭秉寬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裁決,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聲請選任其為特別代理人,依首揭說明,核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