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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行執字第 5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行執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臺北市市場處代 表 人 王三中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上列聲請人以臺北市蒲公英弱勢族群創業暨就業發展協會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聲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詎聲請人自102年10月17 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2年10月30日北院木行制102年度行執字第54號函請陳報本件執行標的之價格,並提出佐證,迄今仍未提出,並補正執行費,應從速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將特定區域遷讓返還聲請人,涉及面積之認定,詎聲請人未能提出會同相對人會勘,且經地政事務所測量之複丈成果圖,逕予執行,恐生面積、範圍認定之爭議,亦應從速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