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4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42號原 告 林育嶙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林奇宏訴訟代理人 黃小玲

王麗娟上列當事人間醫師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裁判案由:醫師法
裁判日期: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