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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45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45號原 告 鄭國川上列原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原處分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所列被告內政部,就所列代表人部分未表明其職稱,請依法補正記載被告之代表人:陳威仁(部長)。

三、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撤銷原處分,是否亦一併請求撤銷訴願決定,請查明後具狀說明之。

四、原告應另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日期: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