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1號原 告 鄭聯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補助事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臺北市政府民國103年4 月23日府訴一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係針對被告「103年1月21日北市社老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而為,惟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原處分案號卻為「103年1月16日北市社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應屬誤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