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6號原 告 全球華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鑑華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之行政處分為原告申報陳艷珠君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乙案,因其任職未滿1年,未便同意陳君繼續加保,並自102年4月26日(育嬰留職停薪起日)起取消陳君被保險人資格,俟其復職時再申報加保。此處分內容與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所稱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輕微處分性質上均有所不同,亦非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稅捐課徵及罰鍰處分而涉訟,因此,本件行政處分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規定,即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2,0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