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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銘軒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 表 人 張淑賢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

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原告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於103年2月間即已變更,本件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