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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銘軒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 表 人 張淑賢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銘軒為原告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上午10時在行政訴訟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

103 年2 月25日變更為張銘軒,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查明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可證。該代表人張銘軒應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1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