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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2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9號原 告 蔡惠梅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黃素津訴訟代理人 簡淑如

陳秀蓮上列當事人間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