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5號聲 請 人 林朝同原 告 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心崎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5號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5號營業稅罰鍰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5號營業稅罰鍰事件之原告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司共同提出閱卷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係經當事人即原告同意,故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