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4號原 告 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銘軒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 表 人 張淑賢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