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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6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8號原 告 林鑽洋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加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即針對何行政處分表示不服)及訴之聲明(即表明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且未提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程式上自有未合。

二、又原告若係主張被告應補發危險津貼及滯納金,依法該給付之否准及確切內容似待被告作成行政處分,請自行斟酌是否另向被告請求作成行政處分,再視結果循復審或訴願為救濟後,方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若仍認得逕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一併說明得提起給付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案由:加給
裁判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