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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6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8號原 告 林鑽洋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聖忠上列原告因請求加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即針對何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且未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且未敘明若為提起給付訴訟,其法律依據為何,是否屬於本行政庭管轄之範疇,亦不明確。經本院以103年度簡第268 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案由:加給
裁判日期: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