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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7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78號原 告 許湄苓

許鴻鐘上列原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編號第00000000號裁處書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6月10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於駁回訴願時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訴願決定既屬駁回決定,自應以原處分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為被告,原告以訴願機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被告,顯有錯誤,應更正被告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代表人柯榮輝(分局長),並記載該機關所在地址,請遵期補正。

二、原告應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

三、又原告所列被告機關既有錯誤,更正後依法將另裁定移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先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