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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7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78號原 告 許湄苓

許鴻鐘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代 表 人 柯榮輝(分局長)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於103年11月3日具狀更正之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鄉○○○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