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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8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80號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作樞上列原告因石油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請具狀補正被告經濟部之代表人為杜紫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