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29號原 告 林睿駿被 告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代 表 人 張瑞雄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22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三年度簡字第二二九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部分,應更正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對人不得聲明不服。駁回部分,聲請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