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2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因涉訟輔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2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