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34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44號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君萍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同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原告代表人「周君萍」之姓名及其住居所、被告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代表人張淑賢之住居所(可記載同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

三、又按同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狀「具狀人」欄處未依上開規定由原告及其代表人同時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及原處分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裁判日期:201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