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12號原 告 鄺定凡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因申請獎勵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ㄧ、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依起訴狀所附原處分內容),
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應另提出起訴書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 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