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5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2號原 告 施世章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原告施世章,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代表人為薛文容】),且未全數提出15件裁決書(原告僅提出北市警安交裁字第AEZ846324 號、北市警安交裁字第AFU175337號、北市警安交裁字第AEZ847066號裁決書);另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因原告訴之聲明另請求營業損失新台幣(下同)4萬元,故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 元,尚欠1,7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請另行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撤回關於營業損失之訴,則得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日期:201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