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3號原 告 鄧邦程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並未提出原處分書,亦未備具起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