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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錫嬌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聲請人林錫嬌(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0二年度簡字第一二七號返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為原告林萬吉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27 號返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原告林萬吉之女。因林萬吉年逾90,多次因病入院,已無訴訟能力。因聲請人現為分擔照顧林萬吉之人,且對本件訴訟知之甚詳,為利後續訴訟之進行,聲請選認聲請人為林萬吉之特別代理人。

三、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27號返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中,原告林萬吉因中風及中度失智症,難與外界溝通,已無辨別事理之能力,並因多重障礙,經鑑定為重度身心障礙人士,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及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2年9月17日(102)恩醫事字第1202 號函檢附之病歷摘要在卷可稽,又本院於103年1月3 日調查時,原告林萬吉言語含糊、不清,難辨識其真意,亦無書寫能力,有調查筆錄附卷可考,堪認原告林萬吉確為無訴訟能力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原告林萬吉之女,有戶籍謄本可資為憑,自始協助其生活及本件訴訟之相關程序,由其擔任原告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1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