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5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59號原 告 博錦麗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代 表 人 鍾國文(總隊長)上列當事人間公有宿舍事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中和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案由:公有宿舍事件
裁判日期: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