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7號原 告 林芝宇上列原告因學雜費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7號原 告 林芝宇上列原告因學雜費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