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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9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90號原 告 高準被 告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代 表 人 蘇素珍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身心障礙補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因身心障礙補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但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存卷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身心障礙補助
裁判日期:20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