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95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95號原 告 許榮峰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

0 段000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裁判日期:20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