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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1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0號原 告 四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健雄上列原告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千元,未具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