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四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健雄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李得全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4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4 年12月29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4 年12月3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