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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23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3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詹大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申請更正事件,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31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狀主張本件行政訴訟仍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核其意旨即對本院上開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申請更正
裁判日期:201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