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李伯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兩誠間保險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39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