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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36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69號原 告 李安洲上列原告因地政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之起訴狀誤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被告,請具狀更正被告為「臺北市政府」;被告代表人為「柯文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案由:地政士法
裁判日期:2015-12-23